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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朝的司法考试

发布时间:2023-1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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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省社科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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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宋文明在中国历史上有它的独特韵味。史学大师陈寅恪先生曾指出:“华夏民族之文化,历数千载之演进,造极于赵宋之世。”品味中国传统文化的精彩,无论是物质世界的光彩夺目,还是精神世界的审美意趣,宋文化总让人感到意味深长。让我们跟着《夜听宋韵》,回眸两宋文明,品味文化精髓。

司法考试不仅是国家遴选法治人才的重要途径,也是司法从业人员实现职业梦想的必经大考。我国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简称为“司法考试”)被广大网友戏称为“最难考的职业资格考试”,其权威与严格程度可见一斑。溯源而望,这类为选拔司法从业人员而专门进行的考试制度,最初就来自千年前的宋朝。

宋朝的君主在政权建立初期就颁布了《争讼法令》,要求入仕者必须接受法律方面的专业教育;并在国子监专门开设律学,行制类似于今天的法学院,优秀的律学生毕业后甚至可以直接授予官职。因此在江南一带,同期还出现了大量传授讼学的私立学校,很多学子希望通过成为法律人才直接步入仕途,以避开科举的残酷竞争;这种做法显然不符合官方设置律学的初衷,然而屡禁不止。在这种热潮的推动下,宋朝的人才选拔制度体系中逐渐形成了一套与法律相关的选拔体系。

这种选拔体系体现在科举制度中,是专门设置了“明法科”,朝廷要测试报考的学子对于法理、断案、经义的理解;明法科出身的进士,通常可获授法官之职。北宋王安石开展变法的得力助手崔台符就是明法科出身,为大理详断官,后历任判大理寺、知审刑院、右谏议大夫、刑部侍郎等,长期担任中央司法机关长官,协助王安石创设“新明法科”,规定“新科明法中者,吏部即注司法,叙名在及第进士之上”,荣耀比进士及第还高一筹。

考中进士,只是获得了入仕的资格而已,在授官之前,新科进士们还需要通过一次全员性的法律考试,这就是“出官试”。熙宁年间,宋神宗要求明法科及第的进士也必须参加“出官试”,“出官试”合格方可注官;考试成绩不合格,则三年后才有可能获得任职,且不得担任司法官与亲民官。这种“出官试”对于明法科进士来言,无疑具有“专业对口”的优势。

除了初入官场的新科进士,资深的官员如果想要成为中高级法官,则要参加名为“试刑法”的进阶版考试。不仅大理寺的高级法官必须过“试刑法”这一关,州府的录事参军、司理参军、司法参军也需要通过“试刑法”。如果官员履历上有记过或罪罚记录,还会被取消参加“试刑法”考试、成为试法官的资格。

“试刑法”考试每年举行一次或两次,由大理寺与刑部共同主持,两部相互监督,现存文献记载以神宗朝的考试制度最为详密:每次“试刑法”考六场(一天一场),五场考案例判决(每场判10-15个案例),一场考法理。案例判决必须写明令人信服的法理依据、当援引的法律条文,如果发现案情有疑,也必须在试卷上标明。考官逐场评卷。也允许应试人在发现自己答题有误后,通过向考官投状以改正错误。考试的分数必须达到规定分数线以上,且对重罪案例的判决没有出现失误,才算合格。

在这些通过司法考试成为职业法官的人中,许遵可以说是最著名的一个。他进士及第后“又中明法”,任大理寺详断官,后又为审刑院详议官,并历任宿州、登州等地知州,最后再任大理寺主官。在“登州阿云案”中他提出了“按问欲举自首减二等”的处理原则,让案件的主角阿云摆脱了“秋后问斩”的命运从而改判“编管”(相当于流放或软禁),得以生存。此案件引发了王安石与司马光之间关于司法量刑的大讨论,这条原则最终得到宋神宗的支持,熙宁元年七月,宋神宗颁发敕文:“谋杀已伤,案问欲举自首者,从谋杀减二等论。”此后 “自首减罪”的理念通过敕令的形式确立了下来。这不仅给宋代司法判决带来了巨大变化,也对后世刑事法律的制定产生了重要影响。

(杭州市上城区社科联 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