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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代未成年人保护:检校制度

发布时间:2023-1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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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省社科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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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宋文明在中国历史上有它的独特韵味。史学大师陈寅恪先生曾指出:“华夏民族之文化,历数千载之演进,造极于赵宋之世。”品味中国传统文化的精彩,无论是物质世界的光彩夺目,还是精神世界的审美意趣,宋文化总让人感到意味深长。让我们跟着《夜听宋韵》,回眸两宋文明,品味文化精髓。

“尊老爱幼”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自古以来,对老人孝顺、使其能够舒心养老,对孩子关注、使其能够健康成长,是每个家庭日常生活中的重要内容。然而因为古代生产力低下、战乱影响、自然灾害减损、医疗水平落后等诸多因素,很多孩子在成长过程中并不能得到双亲或家族的庇护。因此由国家介入、向未成年人提供保护的恤孤幼机制应运而生。据可见文字记载,我国早在西周时期就开始出现国家层面的恤孤幼机制,但覆盖的人群较少;到了宋朝,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对孤幼实行国家监护的“检校(jiào)制度”逐渐完善。

南宋理宗年间,理学家胡颖在担任浙西提点刑狱期间曾审理过一起诉讼案:一名叫李文孜的孩子自幼父母双亡、家中再无直系血亲,只有父亲留下来的一笔遗产;他的叔叔李细二十三,为侵吞李文孜的财产,宣称将自己的儿子李少二十一过继给兄长,霸占了兄嫂的田产,毁掉了兄嫂的房屋、衣服、日用器物,兄嫂家的鸡、鸭、狗、猪等牲畜都被李细二十三一家据为己有,致使兄嫂去世不得安葬、李文孜被逐出家门;小李无家可归、四处流浪,被一位名为刘宗汉的人收留。在了解小李的身世后,刘宗汉以李文孜的名义,将李细二十三、李少二十一父子俩告到衙门,控告他们霸占财产。胡颖接到案件后,通过援引检校敕令做出了相应的判决。

什么是检校呢?在宋代,凡直系血亲俱不在世的孤幼,政府有责任将他们的财产核查清楚、登记在册、存入检校库代为保管,并为孤幼指定监护人,孤幼的生活费则定时从检校库划拨;等孤幼长大成人,政府再将扣除了开支的剩余财产给还他们,这一制度便叫做“检校”。宋朝的检校是强制性的,为的就是防止亲戚恶意侵占孤幼财产,因为侵犯未成年人财产的一般都是家族内部的血亲、宗亲。因此条文还规定,如果身边出现符合检校条件的孤幼,厢耆与邻人有义务报告官府,否则将被处以“杖八十”的刑罚;如果因为瞒报而导致孤幼财产被人侵夺,则罪加二等,“杖一百”。因此李细二十三只能通过将自己儿子过继这样的形式实施隐形侵占。

真相查明后,李细二十三“决脊杖十五,编管五百里”,其子李少二十一“勘杖一百,押归本生父家,仍枷项”;被李家父子侵占的财物与契书全部归还李文孜;同时考虑到李文孜尚未成年,收留过李文孜的刘宗汉又非亲非故,为防意外,将李文孜的财产由官方的检校库代为托管、田宅等不动产则出租,还将李文孜送入府学读书,并委请一位品行端正性格厚道老成的学校管理人员作为李文孜的监护人,负责他的日常饮食照顾以及教育等事宜。李文孜的学费、生活费等,都从官方托管的李家财产中开支,剩余的资产由官府登记收管,等孤幼李文孜成年后归还。

宋朝的统治者为了强化检校制度对孤幼财产的保护与监管,还配套出台了对官员非法侵占、挪用托管资产的追责机制。嘉定六年(公元1213年),朝廷下诏规定:凡是依法接受检校的孤幼,其财产要归放到本县的“常平库”,以便将这些资产纳入国家的统一监控与管理;同时规定凡是归官府检校的财物,视同官物。还出台了对官员擅自挪用检校财产的追责处罚条文:如果违反相关规定擅自挪用,官员即使已经离任也不能免除追责。

可以看出,宋朝对孤幼财产实行保护的检校制度已相当完备,是确保孤幼能得到妥善抚养、财产能得到妥善保管的一道重要制度防线。检校之法的建立福泽千年,对当下国家如何建立完善现代监护信托制度也具有非常重要的参考价值。

(杭州市上城区社科联 供稿)